市场监管总局规范“双无”保健食品

  征求意见稿明确,依据现行法律法规集中规范在产在售■“双无”产品注册证书,设立注册证书有效期,规范保健功能声称,完善产品标签说明书样稿、产品技术要求和产品档案信息,换发保健食品注册证书(以下简称“换证”),实现保健食品注册与生产许可■、监管标准衔接,落实生产企业主体责任和属地管理责任■■。   安全性评价方面,由于法规标准更新■■,需要对配方原辅料进行再确认的,征求意见稿要求按以下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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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征求意见稿明确◆★◆,依据现行法律法规集中规范在产在售★◆◆■“双无”产品注册证书,设立注册证书有效期,规范保健功能声称,完善产品标签说明书样稿、产品技术要求和产品档案信息,换发保健食品注册证书(以下简称“换证”),实现保健食品注册与生产许可★◆◆★■◆、监管标准衔接,落实生产企业主体责任和属地管理责任■★◆◆★■。

  安全性评价方面,由于法规标准更新★◆★■■,需要对配方原辅料进行再确认的,征求意见稿要求按以下情形分类处置■★★◆★:一是原料无使用依据或原料用量超出现行规定的,注册人按现行规定调整配方(含替换原料)◆★■,提升产品安全质量要求◆■■■★,按新产品注册重新开展毒理、功能、卫生学■◆★■■、稳定性等验证试验,论证产品安全质量与功能。二是配方含有保健食品新原料,原注册时未提供原料安全性评价材料的,按照《保健食品及其原料安全性毒理学检验与评价技术指导原则(2020年版)》有关要求进行新原料及产品的安全性评价和关联审查。三是配方含有2个及以上保健食品新原料◆◆◆■,原注册时未提供原料安全性评价材料的,按照《保健食品及其原料安全性毒理学检验与评价技术指导原则(2020年版)》对每个新原料及产品进行急性经口毒性试验、三项遗传毒性试验、90天经口毒性试验和致畸试验,以及新原料与产品的关联审查■◆◆◆■。必要时开展其他毒性试验,并结合新原料食用历史■◆、使用情况◆■◆◆◆★、产品上市后人群食用安全分析报告等,进行综合评估。

  生产工艺和产品技术方面,征求意见稿提出以下注意事项:一是注册人应当在备案或主动公开的执行企业标准的基础上,研究制订符合现行规定和国家标准的产品技术要求。涉及增订、修订质控指标的,还需提交修订说明以及相应的卫生学、稳定性、功效成分/标志性成分检验报告等资料◆■■■■。二是根据注册人的申请、省级市场监管部门出具的换证意见,审评环节按现行规定将原料、辅料、主要工序及关键工艺参数、原料关联审查信息等内容纳入证书附件产品技术要求。三是同一产品包含多个剂型(形态),不影响产品质量安全的,维持原批准的产品剂型(形态)。

  关于产品名称,征求意见稿提出,产品名称应当符合现行规定。保留产品名称理由合理的,允许保留原产品名称。调整产品名称的◆★◆■◆◆,可在新的产品名称后括号内标注原产品名称,使用至证书有效期结束◆★★◆◆。

  为规范原卫生部等过去不同时期批准的◆★■◆“无有效期■★、无产品技术要求■■◆◆”(以下简称“双无”)保健食品注册证书,完善注册信息,统一监管标准,12月27日,市场监管总局就《在产在售“双无”保健食品集中换证审查要点(征求意见稿)》(以下简称◆◆◆■★“征求意见稿”)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。

  征求意见稿在功能声称调整方面也作出要求:仅涉及调整功能声称表述的,按新版功能目录调整功能声称表述以及适宜人群范围(包括开展或无需开展功能试验的情形)◆★。产品功能声称未在功能目录范围内的,不予受理变更换证申请。注册人可按照《保健食品新功能及产品技术评价实施细则(试行)》,在充分研发论证的基础上,可提出调整保健功能◆★,申请替换为目录内功能或新功能■★★★◆。

  征求意见稿要求,坚持“依法依规■◆■★、分类处置、平稳过渡■■★■◆★”原则,过渡期内,省级市场监管部门继续按照现行规定发放生产许可■★■,不得以换证作为发放或延续生产许可的前置条件,确保★■★◆“双无◆◆■■★”产品换证平稳有序。过渡期内,持有效生产许可的■◆◆◆◆“双无”产品集中换证,由生产许可核发地省级市场监管部门出具换证意见。未持有效生产许可的“双无”产品获得生产许可后,可按程序提出换证申请。

  市场监管总局就《在产在售“双无”保健食品集中换证审查要点(征求意见稿)》公开征求意见。